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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全椒卧龙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9080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全民二初字第00203号
    案号 (2020)皖1124执恢1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1-08-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全椒卧龙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滁州悦达实业有限公司保证代偿款6077166.75元并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付利息;二、被告全椒卧龙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滁州悦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1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10万元自2012年9月26日起,100万元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96%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2815元由被告全椒卧龙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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