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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山县银泰葫芦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3166****169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31民初3466号
    案号 (2021)冀0131执2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4-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平山县银泰葫芦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风霞劳务费1982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1日始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47元,由被告平山县银泰葫芦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如下: 被告平山县银泰葫芦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风霞劳务费1982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1日始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47元,由被告平山县银泰葫芦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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