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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山县银泰葫芦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3166****169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31民初3202号
    案号 (2020)冀0131执14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0-1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山县银泰葫芦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郝兰缺工资款22.5元; 二、驳回原告郝兰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平山县银泰葫芦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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