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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农垦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300266****691J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红民初字第97号
    案号 (2019)黑8109执恢2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
    执行法院 红兴隆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19-07-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马淑华与被告黑龙江农垦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10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 二、被告李延辉给付原告马淑华工程款163479元,利息33840.15元,合计197319.15元,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黑龙江农垦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马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3元,由被告黑龙江农垦金隆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延辉负担4246元,由原告马淑华负担29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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