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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环罚字〔2018〕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和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22
    决定机关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