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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英尼(镇江)起重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91MA****U06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03民初8615号(2020)黔01民终128号
    案号 (2020)黔0103执39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主文: 一、解除原告贵州海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尼(镇江)起重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签订的《毕大泵站、灌区泵站水力机械辅助设备采购合同》,于2019年6月14日签订的《毕大泵站、灌区泵站水力机械辅助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英尼(镇江)起重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户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贵州海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返还货款55万元,支付违约金2万元及保险费1,200元,共计571,20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海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48元,诉讼保全费4,767元,合计10,915元,由被告英尼(镇江)起重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户志强连带负担7,313元,由原告贵州海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602元。 二审主文: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 0103 民初8615 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海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英尼(镇江)起重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返还 6986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6148 元,诉讼保全费 4767 元,合计 10915元,由英尼(镇江)起重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户志强连带负担 6441元,由贵州海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4474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12 元,由英尼(镇江)起重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户志强连带负担 8349 元,由贵州海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116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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