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天鸿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22374****76X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03民初666号 |
案号 | (2021)津0103执23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2021年3月4日前,被告天津市天鸿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支付截至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483140元、罚息39077.5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借款展期协议》约定标准计付); 二、案件受理费108933减半收取计54466.5元,由被告天津市天鸿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市天鸿工贸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3月4日前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三、被告天津市天鸿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第一、二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对第一、二项中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天津市天鸿工贸有限公司应一次性偿还第一、二项中的全部款项,并且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以被告天津华海德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静海区商贸物流园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编号为津(2019)静海区不动产证明第400032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天津市恒兴钢业有限公司、王季麟、张洪艳对本调解书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市恒兴钢业有限公司、王季麟、张洪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天鸿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双方再无任何纠葛,不再相互主张任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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