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上舜照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建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6689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02民初1775号
    案号 (2018)苏1102执19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9
    发布日期 2018-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上舜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胡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86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63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元,公告费606元,由被告上舜照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