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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6〕00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余姚市舜泰酒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余姚市舜泰酒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余姚市舜泰酒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余姚市朗霞街道朗霞村直河路31号的余姚市舜泰酒店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余姚市工商银行(帐号:390131001120053014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余姚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4月2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4-29
    决定机关 余姚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干品钦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