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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天良港国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史士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62488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4333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2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0
    发布日期 2017-03-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天良港国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借款本金1750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6年8月1日的利息244183.33元、罚息1007256.25元、复利15608.63元,以及自2016年8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97%计算的罚息及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97%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苏州天良港国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垫款36304890.01元,并赔付原告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苏州天良港国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信用证项下垫款25961784.92元,并赔付原告至2016年8月1日的逾期利息2956675.27元,以及自2016年8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逾期利息。 四、被告苏州天良港国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律师费719600元。 五、被告苏州天良港粮食现代物流园有限公司、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张全文、孙艳萍对被告苏州天良港国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天良港粮食现代物流园有限公司、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张全文、孙艳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天良港国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如被告苏州天良港国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有权以被告苏州天良港粮食现代物流园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太仓市港区美孚码头下游250米至浏河口口门上游2公里间江堤外侧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以15739.67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七、若被告苏州天良港国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及相应律师费,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有权对被告苏州天良港国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质押登记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初始登记编号为02173806000263590059、02167839000262857948、02170927000263244299、02172021000263374897)的对太仓元鑫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在2015062001玉米销售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应收账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797,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06991元,由被告苏州天良港国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天良港粮食现代物流园有限公司、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张全文、孙艳萍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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