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市监处〔2021〕8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5000元。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建议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15000元。综上,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18 |
决定机关 |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