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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2021〕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5000元。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建议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15000元。综上,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18
    决定机关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