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杭临卫公罚(2019)11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临安交通皇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违反卫生许可管理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文号:杭临卫公罚(2019)116号,杭州临安交通皇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违反卫生许可管理案。杭州临安交通皇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自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6月26日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住宿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杭州临安交通皇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自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6月26日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住宿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9年7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杭临卫公罚告(2019)11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帐号:330016173270530011710161),地址:中国建设银行临安区支行各网点。履行方式:自觉履行,完全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2019年7月30日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30 |
| 决定机关 | 区卫生健康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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