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穗南市监工商处字[2018]661号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穗南市质监管(工商)队处字[2018]661号 当事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西海宁一街9号101房之一(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容彬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工程服务;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公路工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服务;起重设备安装服务;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安装服务;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利工程设计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且逾期未整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决定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2018年9月14日才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提交2017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报(每年6月30日)法定截止时限2个月14日,超出责令改正期限(9月4日)10日。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 当事人上述逾期公示年度报告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自由裁量标准》“1.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或农村专业合作社经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才公示年度报告的,处以5000元罚款。”的裁量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南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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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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