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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市监行罚字〔2016〕4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2、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3、罚款伍仟元整(¥5000),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12
    决定机关 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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