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兴化市银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8168****772U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1民初7148号 |
| 案号 | (2021)苏1281执271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兴化市东宝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30000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 2019 年7月21日为31385.25元;自2019 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以本金19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93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复利)。同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4555元。二、被告兴化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兴化市东宝食品有限公司应按本判决第一条履行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王一余、吴庆明对被告兴化市东宝食品有限公司应按本判决第一条履行的给付义务各自在最高限额1950000元内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兴化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王一余、吴庆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化市东宝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88元,由被告兴化市东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兴化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王一余、吴庆明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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