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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18〕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位于东风大街153号的铸造废砂贮存场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26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