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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10009****859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22民初484号
    案号 (2020)冀0522执1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孟庆连劳动报酬等费用共计47 800元; 二、被告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元,由被告谢之华和被告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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