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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盛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丽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9844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01550号
    案号 (2017)粤0104执9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6
    发布日期 2017-10-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州盛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郑嵘铿、梁韵茜支付从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的租金(每月按4193元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69元,由被告广州盛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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