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三应急罚字[2021]第20000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浙江省三门县华特铁路材料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之规定。三门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浙江省三门县华特铁路材料厂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0 |
决定机关 | 三门县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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