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州金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8CH4L-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502民初7107号 |
案号 | (2020)浙0502执23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吴兴法院 |
执行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金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湖州市吴兴区文体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于2019年5月31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湖州金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3376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3376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依据,自2019年9月25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湖州金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68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68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依据,自2019年9月25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1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2174元,由被告湖州金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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