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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兰)文罚字(2018)第000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互为印证,形成了证据钱,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件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之规定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23
    决定机关 兰考县文广新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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