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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市宝丽金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1274****998A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84民初3775号
    案号 (2016)苏0684执22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7
    发布日期 2017-03-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通市宝丽金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怡盛海绵(南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0994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通市宝丽金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49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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