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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兰卫公罚〔2021〕1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兰溪市豪门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0805974328现已查明:2021年10月20日,兰溪市豪门宾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6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8
    决定机关 兰溪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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