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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兰公(云)行罚决字[2021]021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17日晚上,兰溪市和平路的豪门宾馆总台服务员徐某未按规定登住宿在210号房间旅客舒某的相关信息,2021年6月18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兰溪市豪门宾馆于2021年4月22日因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被兰溪市公安局责令限期改正,而兰溪市豪门宾馆逾期未整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兰溪市豪门宾馆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30
    决定机关 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云山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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