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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兰公(云)行罚决字[2021]014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4月20日15时30许,兰溪市豪门宾馆服务员普某不按规定登记住宿在203房间的旅客信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兰溪市豪门宾馆2020年5月9日因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被兰溪市公安局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兰溪市豪门宾馆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云山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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