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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兰公(云)行罚决字[2020]015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兰溪市豪门宾馆未将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5月11日下午,兰溪市豪门宾馆总台服务员吴某未按规定登记住宿在308号房间曾某、戴某的身份信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兰溪市豪门宾馆于2020年5月9日因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被兰溪市公安局责令限期整改,而兰溪市豪门宾馆逾期未整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兰溪市豪门宾馆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兰溪农村合作银行(财政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2
    决定机关 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云山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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