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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万龙金谷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300630****450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8102民初2726号
    案号 (2021)黑8102执23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建三江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4
    发布日期 2021-1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万龙金谷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孙香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元军欠款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万龙金谷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孙香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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