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德卫公罚〔2021〕9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7月22日,当事人德清开元森泊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姜某某等共10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2500元。2021年7月22日,当事人德清开元森泊度假开发有限公司未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让游泳者陈某等共9人在未签署游泳者健康承诺单的情况下游泳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本机关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3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14 |
决定机关 | 德清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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