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80078****2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06民初2621号 |
案号 | (2019)晋0106执22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日期 | 2019-09-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351224.8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违约金; 二、被告李步星、郭彩虹、绛县红星包装有限公司、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德信隆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陶彩霞在2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双臂波纹管(2个)、双臂波纹管线模具(3个)、抛光机(1台) 、振动筛(1台)、搅拌机(1台)、搅拌桶(1台)、冷却塔(1台)、双转子混炼机组(1台)、包装机(2台)等设备享有优先受尝权; 四、原告对被告李步星、郭彩虹抵押的位于绛县中条山路西(涑水大街北)世嘉馨城小区7号楼A14号幢房屋享有优先受尝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15元由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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