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甬仑市监处〔2020〕5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故不再做“责令改正”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6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胡川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