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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0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于2022年02月21日08时多开始在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西侧人行道上占用城市道路停放其运营管理的互联网租赁共享单车。经现场勘查,现场单车车身为黄色,车身上有“美团APP扫码骑行、美团免押金”等字样,坐垫下方有二维码及编号,共计十七辆;车辆编码如下:8651015044、8641615668、8640647412、8640538965、8653644816、8643956522、8640637310、8640653695、8641588021、8641660322、8640769241、8641663944、8651010930、8641580744、8652244352、8643047178、8641024107。经现场测量,上述十七辆共享单车占用人行道以及盲道长10米,宽1.5米,计面积15平方米。按照市局《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按照5辆自行车为1平方米计算占用面积”换算占用面积为17/5=3.4平方米。于2022年02月21日10时20分被我局执法队员查处后,当事人已于2022年02月21日11时10分前将现场清理完毕。另经查证,当事人一年内已发生三次以上相同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占用行为的,按照上限两万元进行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曾自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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