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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0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占用行为的,按照上限两万元进行处罚。”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建议:建议对当事人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曾自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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