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07-009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依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杭州市城管委《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二、执法依据:1、擅自占用道路设施停放单车的,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进行查处。四、执法工作相关事项及程序:(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盲道)、城市绿地停放单车违法行为的执法事项及程序3、自由裁量规定(1)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停放单车的,按照5辆自行车为1平方米计算占用面积。首次处罚按照占道面积计算罚金一年内发生二次占用行为的,按照2.0系数从重处罚。按照2.0从重系数仍未达到平均值的,按照平均值进行处罚;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占用行为的,按照上限两万元进行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24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曾自强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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