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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2月28日8时40分,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嘉兴南湖区南溪西路和中环东路交叉口南侧和北侧人行道共享单车未停放于框内,执法人员开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2021年12月29日9时00分前改正,2021年12月29日9时05分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发现车辆仍停在框外,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有责令整改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现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8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曾自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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