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2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12月10日20时,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嘉兴市南湖区越秀北路与竹桥路交叉口未按规定遵守管理要求和履行相关义务,规范承租人停放车辆。该单位所运营的美团共享电单车在上述位置未停放在黄色停车线内,部分车辆越线停在了人行道上,具体为六辆美团共享电单车,越线区域长5米,宽2米,总计超出停放区域面积10平方米。由于2021年12月8日10时,我执法人员已就当事人在该位置未规范承租人停放车辆的行为向当事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遵守管理要求和履行相关义务且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具体有现场照片(2021年12月8日10时)、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照片(2021年12月10日20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询问(调查)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允许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规范承租人停放车辆,加强对车辆的跟踪管理和日常养护,保持车辆有序停放,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多次违法、多次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27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曾自强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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