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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乌兰浩特泰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220055****509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4民初8080号
    案号 (2019)津0104执恢8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张璐璐与被告乌兰浩特泰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被告石津盟之间的《还款协议书》;二、被告乌兰浩特泰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璐璐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自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利息771000元;三、被告石津盟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石津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乌兰浩特泰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张璐璐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15元,减半收取计11107.5元,由被告乌兰浩特泰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被告石津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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