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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浔综执法罚决字【2018】第4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8月12日9时15分,我局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人瑞路1024号碧桂园.铂悦府外占用城市道路放置大型地毯的行为。占道面积为长12.2米×宽5.8米=70.76平方米。当事人未能提供占道的相关审批手续。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15
    决定机关 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