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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华晨智能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TK9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深国仲裁3181号
    案号 (2021)粤03执25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6-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13601763】。(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工款人民币738.139.41元及利息,利息按不同利率期间计算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738,139.41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738,139.4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所欠款项为止的利息。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人民币4,483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1,500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4,863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34,863元,第一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4,863元。 (五)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在上述裁决项下应付金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六)驳回申请人要求第五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仲裁申请。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 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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