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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环临罚字[2020]1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临罚字〔2020〕108号当事人: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瑛,住所: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2551968934。本局根据2020年9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于2020年9月29日对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主要从事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生产,当日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对废水处理设施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报告》(临环监(2020)水字第268号)显示:总排口样品化学需氧量项目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由被委托人何官林提供给本局执法人员。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何官林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1份共2页。该证据由何官林本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其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人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共2页、现场照片8张共4页。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生产,当日正在生产,对废水处理设施总排口进行采样的事实;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制作。证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生产,9月23日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对废水处理设施总排口进行采样的事实;五、《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5页。《监测报告》(临环监(2020)水字第268号)1份共4页。证明总排口样品化学需氧量项目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并直接送达的事实;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责改字[2020]5-103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本局已于2020年9月28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的事实;2020年10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要求听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6
    决定机关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