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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隆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230****851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02民初2131号
    案号 (2021)冀0402执2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邯郸市隆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赵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金霞、张晓军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其中30万元按月利率1.2%计算,5万元按月利率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2270元,由邯郸市隆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赵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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