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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五洲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覃广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00072****813E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04民初10439号
    案号 (2017)粤0104执334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1
    发布日期 2018-08-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恒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恒海医院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五洲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覃广豪向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65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拍卖、变卖被告覃广豪、霍莉莉名下的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47号3001房、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47号3002房,以清偿债务65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上述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62300元,由被告广东恒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恒海医院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五洲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覃广豪、霍莉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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