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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裕祥化工(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春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1****37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02民初5109号
    案号 (2017)辽0202执38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2017-12-15
    发布日期 2018-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裕祥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合伙)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00.00元及截止2016年12月29日利息人民币303,901.88元,并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判令被告还款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罚息、复息利率给付原告利息、复息和罚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张春祥、被告张华持有的被告大连裕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对被告裕祥化工(大连)有限公司所有的丁苯橡胶、树脂、浆液所享有的抵押权合法有效,并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大连裕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春祥、何三清对被告裕祥化工(大连)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340元,原告负担40元,各被告共同负担178,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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