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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昌市监工罚(2020)7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8
    决定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雷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