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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弗大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0057****138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5民初4号
    案号 (2021)鲁05执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山东弗大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867914.44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工程款16708457.12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欠付工程款16708457.1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欠付工程款23869224.4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山东弗大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停工损失572455.47元;四、驳回原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山东弗大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8650元,鉴定费22万元,由被告山东弗大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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