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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昌市监工罚(2020)6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2
    决定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骆常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