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昌市监工罚(2020)66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02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骆常会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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