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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乡县泰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82874****06X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828民初2376号
    案号 (2021)鲁0828执20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0
    发布日期 2021-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金乡县来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30000元、利息544065.98元及以借款本金69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双方订立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被告王友记、孙永霞、金乡县泰隆商贸有限公司、李国营、韩秋景、山东东鑫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赵爱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73元,由被告金乡县来鑫贸易有限公司、王友记、孙永霞、金乡县泰隆商贸有限公司、李国营、韩秋景、山东东鑫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赵爱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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