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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南海正鸿弹簧五金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507****161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2民初17909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32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2
    发布日期 2020-0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确认截至2018年12月6日被告佛山市南海正鸿弹簧五金厂、老志辉尚欠原告东莞市锦晨无纺布有限公司货款350,628.35元; 二、双方同意被告佛山市南海正鸿弹簧五金厂、老志辉以以下方式向原告东莞市锦晨无纺布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拖欠的货款350,628.35元、律师费22,000元、担保费1,646元、受理费3,748.96元、保全费2,577.74元,共计380,601.05元以了结本案纠纷:1、于2018年12月17日前支付50,000元;2、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3、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4、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5、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6、于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7、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余款80,601.05元,前述款项具体支付至原告东莞市锦晨无纺布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虎门支行;卡号:6228460600004634813;户名:蓝传品); 三、如被告佛山市南海正鸿弹簧五金厂、老志辉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东莞市锦晨无纺布有限公司同意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基于涉案买卖合同纠纷的权利义务予以消灭,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权利; 四、如被告佛山市南海正鸿弹簧五金厂、老志辉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东莞市锦晨无纺布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并可要求被告佛山市南海正鸿弹簧五金厂、老志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50,628.3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18年7月11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五、本案受理费3,748.96元、保全费2,577.74元,合计6,326.7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佛山市南海正鸿弹簧五金厂、老志辉共同承担,因双方已在本调解协议第二条中对该受理费、保全费进行约定,被告佛山市南海正鸿弹簧五金厂、老志辉应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向原告东莞市锦晨无纺布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受理费、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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