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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亚浦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MA****560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4民初10195号
    案号 (2020)粤0114执46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亚浦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7017.5元; 二、被告亚浦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9701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6月25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 三、被告戴坚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亚浦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戴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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