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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亚浦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MA****560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4民初10194号
    案号 (2020)粤0114执46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亚浦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戴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连带支付货款223520元及逾期利息(以货款2235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0月26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5元,由被告亚浦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戴坚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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