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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市监处〔2021〕000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一、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的5种物品的购进票据以及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建议对当事人进行警告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7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