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市监处〔2021〕000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的5种物品的购进票据以及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建议对当事人进行警告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7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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